【编者按】日前,《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乡村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
日前,《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乡村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旨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明确提出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等;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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