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
近日,《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求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明确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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