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车市依然维持着“微增长”的主旋律,而一批新政策的相继颁布无形中左右着车市的发展,让前路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CFP供图
2014年,车市依然维持着“微增长”的主旋律,而一批新政策的相继颁布无形中左右着车市的发展,让前路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令本不平静的车市再掀波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十年以来,汽车召回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覆盖范围更广,不仅为车主撑腰,也让生产企业感受到新政的威力。
亮点1 零部件生产者:纳入管理范畴
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意见稿中除了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规定外,也首次明确地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此外,“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上述“意见稿”还表示如果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在国家质检总局汽车缺陷调查与鉴定专家陶巍看来,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监管之中,有利于以后售后维修市场的规范。“如果上述意见稿能获得通过,就意味着未来召回的 棒子 将不单落在生产厂商身上,零部件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陶巍表示。
亮点2 召回信息不达标:最高罚款3万
此次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意见稿指出,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并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
为此,罚则中明确生产者如存在五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五种情形分别是: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零部件生产者的。
同时,为了让公众更好的享有知情权,意见稿提出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进一步说明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亮点3对召回有异议:可组织听证
对于生产者的权利,意见稿也予以了充分的考虑。意见稿拟明确,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稿指出,对于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采写:南都记者 李杰
汽车新政“时间轴”
5月16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布,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等新规。
7月31日 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8月6日《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月27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指出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平行进口汽车”政策试点。
9月11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公布,从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1.6L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3000元/辆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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