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保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保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制约。长期以来困扰消费者的“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预付卡余额超期不退”等“霸王条款”能否而得到有效解决?相关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格式条款可以缩短商家和消费者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部分商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这就是把格式条款变为“霸王条款”。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网友提出,新《消保法》虽然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做出原则性规定,但未采用对具体的表现形式作列举的方式。现实中消费者应该如何判别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开瓶费、包间费,就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契约精神。什么是契约精神?有三个层面,一是契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三是契约严守。过去说签了字不得不履行,是只注重履约自由,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形式上的自由,而没有注重消费者内心的自由,理性状态下的自由。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称,哪些属于“霸王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某一类格式条款,不能简单化标签化的理解。最低消费怎么去判断?法律条文给了非常明确的条件,第一,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个要件,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这就需要具体的个案来判断。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是不是“霸王条款”最终有权认定的是司法机关,但这并不妨碍消费者组织呼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比如“预付卡余额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等等,中消协此前点评的所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意见,都是在经过专家论证基础上做出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对此解释称,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是否为“霸王条款”,不好机械式地列举,搞一刀切,因而没有进行具体列举。发生争议,最终司法机关来解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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