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没有办成三万定金不退 千禧龙置业败诉

2013-06-14 10:32:29 | 作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者按】  唐女士两年前签订了买房合同,开发商说可以交30%的首付,然后去银行贷款。签了合同后,唐女士交了3万定金和8万首付款,发现银行并不能...

  唐女士两年前签订了买房合同,开发商说可以交30%的首付,然后去银行贷款。签了合同后,唐女士交了3万定金和8万首付款,发现银行并不能贷款 ,想解除合同,开发商说定金不能退。没有办法的唐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宣判,合同得解除,钱也必须退。

  唐女士老家是潍坊高密,2011年8月份她把户口从老家迁到莱西。过了一个月,唐女士看好了开发区的一套房子。这家名为千禧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工作人员告诉唐女士,首付房款30%就可以买房,剩下的到银行贷款。房子位于夷山路167号千禧龙花园。这套房子面积大概36.95平方米,但是价格并不便宜,单价是9472.26元/平方米,合计价款暂定为35万元(最终根据测量多退少补)。

  开发商提出,唐女士必须先付定金3万元,首付款8万元,余款24万元办理10年期限的银行按揭贷款。唐女士按照开发商的意见交了钱,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却没成功。银行表示,唐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子是第二套房,第二套房必须首付60% ,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那可怎么办?此时,半年过去了,贷款没法办理,那自己交的钱怎么办?为什么当初签合同时,开发商说交30% 的首付款,是可以贷款的。唐女士多次去找开发商退款,但是开发商就是不退。

  交完定金贷款没办成

  唐女士要求解除合同

  无奈之下,2012年3月,唐女士将千禧龙公司告上法庭,表示合同没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决开发商返还自己的三万定金和首付款8万。但千禧龙公司辩称:一 、千禧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唐女士无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对于第二套房首付60% 的规定,购房前唐女士应该清楚其内容。如果是因限购政策导致唐女士不能办理贷款,也是唐女士弄虚作假、不诚信导致,唐女士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开发商还提出,不能贷款的话唐女士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交钱。

  2012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因为唐女士没有相关证明,而且开发商也没有尽到完全审查的义务,无视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仍然签订了合同,而且签订合同时,限购政策已经开始实施,唐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解除,而且开发商要退还唐女士的3万定金和8万首付款。

  开发商最终败诉

  千禧龙公司并不服法院的判决,于是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唐女士签订买房合同在后,国家出台的限购政策在前,所以双方对于限购政策都是明知的,唐女士户口在莱西 ,在青岛并无住房,所以购房属于第一套房,不受限购政策约束。开发商还提出,唐女士不能以自己没钱为由解除合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维持原判。判决开发商立即返还唐女士的11万元,并且解除合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唐女士先交了11万,剩余的钱以担保贷款方式履行,但是受政策影响没有办法贷款,这样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唐女士的11万元。法院这么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开发商的诉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后,千禧龙公司没有再表示反对意见。据唐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宣判完,对方就把钱给唐女士汇过来了。”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http://news.sina.com.cn/o/2013-06-14/064527393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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