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商务部10月18日发布通告称,经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将对其征收2.3%-25.5%不等的反倾销税。
第一财讯:商务部10月18日发布通告称,经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将对其征收2.3%-25.5%不等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此前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裁定,在该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其中,欧盟的公司中,除特别标明的七家公司外,其他欧盟公司一律征收25.5%
的反倾销税。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 (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反倾销税税最低,为2.3%。美国公司中,除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等三家公司特别标明外,一律征收24.2%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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