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软件产品采用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2011-10-14 15:15:00 | 作者: 来源:一财网

【编者按】财政部10月14日公告称,其已于13日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施优惠政策。

  第一财讯:财政部10月14日公告称,其已于13日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施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称,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第一财讯:财政部10月14日公告称,其已于13日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施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称,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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