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电监会10月11日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并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财讯:国家电监会10月11日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并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电监会指出,《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旨在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
《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相关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争议纠纷复杂程度和争议纠纷标的大小,指定一名或者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定》还明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如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拖延时间等情形,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终止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延期结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规定》进一步指出,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依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