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判断所谓捐赠者是为了投资收益,还是为了享受公益医保待遇,是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因素。”
【财新网】(记者 蓝方)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下称河南宋基会)以公益医保、投资换捐赠的模式筹款,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对基金进行投资,最终以投资收益维持公益项目的运作模式,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公益医保”是河南宋基会独创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特征是将医保受益与“限定性捐赠”捆绑。除了赤贫群体,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了贡献——即向河南宋基会进行限定性捐赠的个人,也可自己享受或指定他人享受公益医保待遇。具体运作模式乃是,捐赠人捐赠一万元后,可享受200元-300元的“资助金”和一次免费体检,如果生病到医院就诊后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及相应的保险赔付。
尽管河南宋基会否认捐赠人捐赠一万元后将返还本人,但财新记者获得的多项信息均指向公益医保的“还本付息”。河南宋基会通过此种模式募集到大量“限定性捐赠”,进而进行投资运营活动。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者彭冰认为,河南宋基金的所谓有偿捐赠,无论是否加上公益医保的内容,都涉嫌非法集资。
他分析,界定非法集资主要看两个因素:资金提供方的目的和集资的范围。在本案中,面向全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吸收捐赠,涉及公众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资金提供方的目的。
河南宋基会将捐赠限定用途为投资增值,还可以享受公益医保待遇。彭冰说:“判断所谓捐赠者是为了投资收益,还是为了享受公益医保待遇,我觉得是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因素。后者不构成非法集资,但前者则构成。”
他解释,如果本案中捐赠本金返还的话,就一定构成投资目的。但所谓限定用途为投资增值,则一定在性质上不是捐赠。他说:“听说过捐钱给别人指定用来赚钱的吗?”
他还表示,无论是否为非法集资,这种限定性捐赠本身与宋基金的性质不符合。他说,如果河南宋基金也不具备提供公益医保的资质,单纯来看,还构成非法从事信托业务,营业性信托为法定许可业务,则宋基金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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