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10月15日起施行;用人单位需及时为外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财新网】(见习记者 林韵诗)10月15日起,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将参加“五险”,并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刚刚公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195583.htm规定的。
据《暂行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工作,或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都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境内工作单位,需自办理就业证件起30日内,为其招聘的外籍人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暂行办法》规定,外国人若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以保留。离境后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离境前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社会保险账户金额可依法继承。
《暂行办法》明确,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时,可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在社会保险权益受侵害时,外国人也可要求中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未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