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增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款,同时限制商标“恶意注册”
【财新网】(见习记者 林韵诗)声音可独立或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合,申请注册商标。这是正在修订的《商标法》(草案)规定的。
8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今年10月8日前,通过网络、信函、电邮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首次规定,声音可作为独立申请注册商标的要素。按现行《商标法》,只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修订草案》则规定,声音可独立或与以上要素组合,申请注册商标。
与现行《商标法》相比,《修订草案》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改动较大。
第一,新增了两种商标侵权行为。一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二,《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凡“把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修订草案》规定,应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由法院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修订草案》还明确,商标中如下内容,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三)地名;
(四)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五)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六)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此外,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方面,《修订草案》列出了两种备选方案。方案一是维持原有条款,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方案二,是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两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是“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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