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香港特区须遵循中央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原有限豁免制度面临修正
【财新网】(记者 汪苏)就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说,国家豁免规则涉及外交,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李飞同时表示,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如果与中央政府不一致,应做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处理。
今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下称草案)。此解释草案基于香港终审法院的申请。
此次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源于一家美国基金公司在香港特区法院起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00390.HK)的诉讼案。(见《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文章《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解释基本法》)。
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这起美国基金公司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历史欠账的诉讼中,对究竟是适用香港现行的国家有限豁免制度还是中国大陆的绝对豁免制度,终审法院的法官们意见分歧。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曾三次致函香港法院,表达立场。
诉讼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国家豁免是否属于“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于是,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文。这也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由于涉及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的自治问题,颇受关注。
今天,李飞就解释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时,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释法的四大问题作了说明。
李飞表示,国家豁免建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直接关系到一国与外国国家的关系和该国对外政策的实施,直接涉及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利益,各国都按照本国国情需要和对外政策,采用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家豁免制度。
因此,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相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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