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还是撞了人?天津“彭宇案”二审

2011-08-23 08:08: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天津许云鹤案原被告争议激烈,而一审法院判决,更是引起广泛争议。此案二审尚待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

天津许云鹤案原被告争议激烈,而一审法院判决,更是引起广泛争议。此案二审尚待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 实习记者 王箐丰)“彭宇案”再现天津。8月22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王秀芝诉许云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二审开庭。

  做好事还是撞了人?原被告争议激烈,而一审法院判决,更是引起舆论广泛争议

  撞人还是没撞

  8月16日,一篇《助人为乐,反被讹10万,何处说理》的帖子引爆微博和各大论坛。帖子内容称,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津HAK206”司机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赔108606.34元。8月17日,许云鹤开设实名微博,截至发稿时止,相关微博转发量达到3.9万余条,1.2万余名网友参与讨论。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以“事实真相009”开通微博,上传事故照片。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许云鹤驾驶“津HAK206”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天津市红桥区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许云鹤告诉财新记者,当时,他看到一个老太由西向东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红旗路由南向北第一条激动车道内。“为了怕老太出危险”,许云鹤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在原告身前停住,两者未接触”。其后,许云鹤停下车,并拨打了120。

  “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了!”老太王秀芝则有另一番说法。她曾对相关人士表示,当天她跨越中心护栏,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的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继而倒在地上。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就此案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书称,“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并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判决书引用天津市人民医院医生、参与原告王秀芝治疗的张寅龙医生的说法,“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此外,事故发生后,“为证明清白”,许云鹤曾自费3000元为汽车做鉴定,据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作为许云鹤惟一一份最有利的证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特向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咨询具体含义。2011年4月29日,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即“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王秀芝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被撞,许云鹤也无法提供更多关于人车并未碰撞的证据。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说,“假设被告在交通队自述及法庭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行摔倒受伤,但被告并道后发现原告距离被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惶错乱,其倒地定然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因原告王秀芝亦存在违规穿越马路行为,一审判处 “被告许云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其后,许云鹤提起上诉,他称,“红桥法院的判决书采取假设判断我惊吓到王老太致其受伤,没有逻辑,难以接受。另外,在赔偿金里有8万多是伤残补偿,说老太太被鉴定为8级伤残,但是我查到的医院开给法院的证明信说,入院后医生建议患者治疗,是患者自己放弃的治疗致残,难道也要我来赔偿?最关键的一点是,我根本没碰到老太太!”

  二审激辩

  8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许云鹤案二审。许云鹤代理律师就一审判决提出四点质疑:一是此案到底能否定性为“交通事故”;二是一审判决书中“假设”之类的陈述难以服众;三是王老太伤势加重,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起先“拒绝治疗”,和拖延病情引起;四是王老太的确存在跨越栏杆的违法行为。

  王秀芝代理律师就被告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应。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二是法庭认定医院提供的相关报告,“王老太因车祸入院”;三是王老太右膝受伤,恰好和许云鹤停车指向左前方方向吻合;四是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即“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五则是王老太本人承认未能遵守交通秩序,但许云鹤自2008年9月购入车险后,至2009年10月期满,出事之时已无车险,但依然上路。

天津许云鹤案原被告争议激烈,而一审法院判决,更是引起广泛争议。此案二审尚待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

  “彭宇案”翻版?

  在媒体的强烈关注之下,许云鹤案被称为南京彭宇案的翻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待83路车,人流中,老太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其后,该老太指认撞人者为搀扶其到医院的小伙子彭宇,并将彭宇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将近两年,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历经一审、二审,这一争议极大的彭宇案终达成和解。当时的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称,“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8月20日,财新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律师。他认为,许云鹤案与彭宇案存在三处区别:

  一是南京彭宇案发生于两位自然人之间,许云鹤案则涉及机动车与行人;

  二是彭宇案中交警没有立案,也就是交管部门并未按交通事故处理,许云鹤案中交警部门一开始就立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三是彭宇案系站台上两位乘客之间“人身侵权与好人好事之争”,许云鹤案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董来超律师认为,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认定许云鹤案是交通事故,本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并无问题。“该案作为交通事故,仅仅是事故双方责任无法认定。交警可以不认定事故责任,但是法院不能不判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即使被告方确实没有撞到老太,也不能说他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他说。

  至于判决书中所使用“假设”二字,董来超认为并无不可。他解释说:“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本来就是根据法官依法推理的过程。由于该案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官就民事责任之判决需要确定双方的过错。”

  董来超律师补充说,关于许云鹤案赔偿责任的认定,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告对伤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正是由于其有违法横跨护栏过错,加上被告违法未购交强险,故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不过,更多意见对一审法院的认定提出质疑。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该案中许云鹤与王老太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也不应该赔偿。法官一审错误硬判或许是想对车主没投交强险予以惩罚,因为如果投了交强险,则大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埋单(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元,其中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而车主几乎不需要出什么钱。法院是为了息事宁人不分是非,无论是让保险公司当冤大头或惩罚没有交强险的车主,判决都违背了公平正义。而判决中使用缺乏常识的荒唐理由则是对法律的亵渎。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立彤也认为许云鹤案一审是错判。陈立彤不同意法院判决书中“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的说法。他认为这句话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原意,而是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扩大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人车交通事故都是以人车接触为前提而且是运动的车辆与行人接触方构成交通事故。为什么呢?因为交通事故是交通中的事故。人车如果不接触且都处于静止状态,人车交通也就都停止了,何来交通事故?”陈立彤说。

  对于法院判决书中称“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陈立彤也认为这一事实认定不符合常理、是错误的。许案原告是在大马路上横跨护栏,她应当预见得到马路上有车向其驶来,所以法院应当把“必然”和“突然”两个词交换,认定“原告必然会发现车辆向其驶来,但其还是突然发生惊慌错乱”。

  陈立彤认为,既然法院认定“原告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应该作出“但被告仍承担40%的民事责任”的判决。即使该案交通事故成立,但法院已经认定原告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事实,那么就表明法院承认其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她不顾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毅然决然地翻越隔离护栏,就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

  目前,此案二审尚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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