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敢无偿收回到期土地物业权

2011-07-28 14:11:04 | 作者: 来源:华财网

【编者按】最近有媒体报道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金桃园小区将成“全国第一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金桃园小区将成“全国第一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

  26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基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亦规定了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理方法。

  1995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但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请金桃园大厦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实际上,政府无偿收回到期土地上的物业权,在中国是个搁在“火药桶”上的敏感问题,也是个涉及《宪法》的大问题。地方政府应该不敢擅做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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