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相关社保法律法规滞后、部门联动机制欠缺、监督力度不够、退休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乃是社保基金反欺诈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新网】(记者 蓝方)社会保险参保人、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领保费的情况并不少见,社保基金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11年7月5日,在“中国-欧盟社会保障合作项目成果展示暨总结会议”上,承担社会保险反欺诈试点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报了相关工作经验。
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书记武润年总结,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基金征缴和支付两个环节都有出现。
基金征缴方面,一些企业有意规避缴费,工资记录不规范,将职工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剔除,达到少缴费的目的;同时还有一些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按照社会保险最低限额给职工缴费,从而形成单位和个人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
而在基金支付环节,除生育保险外,其他四类社会保险均出现了欺诈的情况。
养老保险的基金欺诈,往往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故意不申报或不及时申报,继续冒领待遇,或是通过关系开出虚假证明及涂改死亡证明,以骗取待遇;还有个别企业工作人员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退休人员减员以骗领养老金;此外,还有些人伪造虚假档案,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领取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问题则更多。有人利用假发票、假单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有人则通过重复就诊以重复开药,随后转手倒卖;有的是冒用他人的医保证件就医、购药,一人看病多人享受医保待遇;有的人将非医保对象的医药费用、非社会保险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改为医保基金可支付的药品、项目;有个别医疗机构弄虚作假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多记多收医药费用,以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的服务,增加医保基金的支出;还有个别人采用冒名住院,或参保人员挂床住院的方式来骗取医保基金。
欺诈工伤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伪造证明文件骗取工伤定性或伤残等级,以及工伤人员供养的亲属死亡后不及时申报继续领取供养费用。欺诈失业保险则主要是参保人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
武润年指出,造成社保基金欺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其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层次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约束力差,有关法律政策相对滞后,稽核的依据不充分,手段受限制,核准、核实的难度比较大;
其次,北京市社保反欺诈防冒领工作没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以单位申报为主,而没有来自工商、税务系统的信息;
再次,社保经办部门的管理手段有限,监督力度不够,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不够;
最后,退休人员管理体制不适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大趋势,缺乏对退休人员有效的管理方式。
武润年表示,北京市已经通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开展定期稽核工作、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反欺诈、防冒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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