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将处以200-500万元罚款。
国家安监总局6月20日发布通知称,今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将处以200-500万元罚款。
通知明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安监总局在相应的查处办法中称,一旦查实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如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瞒报、谎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其个人可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直接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事发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高级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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