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从重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刑可至死罚无上限

2011-06-15 17:1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强化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明确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此前,最高法曾就食品安全犯罪出台意见,表示刑可至死

强化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明确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此前,最高法曾就食品安全犯罪出台意见,表示刑可至死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重庆市再就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拳。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表示将依法从重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在财产刑上不设上限。

  据中新网报道,这份意见共十条,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对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关意见。

  意见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同时,意见加大了对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表示没处罚金将上不封顶,以遏制犯罪牟取暴利动机,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最高刑罚可至死刑,并可没收财产。去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前,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配制“蛋白粉”的张玉军和往原奶中添加“蛋白粉”并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分别被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

  据报道,意见还强化了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明确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发出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限制被控侵权的食品药品诉讼过程中继续在市场流通。

  此外,意见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问题再作强调,表示将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前,重庆市检察院下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表示公务员失职致食品安全事故可判十年,要求从严惩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

  (财新记者 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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