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打破工业盐行政垄断

2011-06-09 18:1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具体案件的请示中指出,地方法规及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具体案件的请示中指出,地方法规及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制度

  【财新网】(记者 贺信)江苏苏州市基层法院日前做出一项行政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在2007年以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为由对一家盐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判决是中国首例打破工业盐行政垄断坚冰的司法判决。

  此案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鲁潍公司)于2007年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市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未按《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对上述工业盐予以登记保存。之后历经一系列波折后,苏州市盐务局对鲁潍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盐品200余吨,并处以12.2万余元的罚款。

  鲁潍公司由此将苏州市盐务局告上法院。此案审理历经两年时间。核心问题在于上下级政府法律法规冲突。《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属于私盐。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1996年下发、目前尚未废止的《关于改进工业盐功效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确定的目标总量以外的两碱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业内人士介绍说:两碱用盐即理解为工业盐,两委通知相关规定亦可理解为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但目前,几乎所有省级行政区围绕盐产品制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都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制度。业内人士认为,有关规定的实质,是政企不分的盐务局力求将食盐专营扩大至所有盐业专营。盐务局利用准运证制度在每一笔工业盐交易中抽取手续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请示答复称: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已经制订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该答复的结论是: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鲁潍公司胜诉。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上海律师邹佳莱表示,在过去十余年中,他代理了上百宗盐业官司,“实体上胜诉的,这是第一个”。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答复带有司法解释性质。这意味着所有涉及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诉讼均应按此答复内容办理。而对地方人大和政府来说,此答复意味着面临选择:是修改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是继续任由各级盐务局依据既有规定进行垄断性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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