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测算,海口市民每户每月平均将缴纳7元。按摩、洗浴等特种行业收费标准,比居民要高出一半左右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5月22日,海南省海口市环卫局表示,海口将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海南省《南国都市报》报道,《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收费对象分为五组,并以应缴纳额75%计收。
第一类居民组是指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每户居民,收费标准为0.37元/吨水。以海口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消费水量18.8吨测算,海口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缴纳生活垃圾费为6.95元。
其他四组分别为:行政事业组,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收费标准为0.32元/吨水;工业组,指以工业制造、加工为主的工厂企业,收费标准为0.49元/吨水;经营服务组,包括商场、商铺、宾馆酒店、酒家、集贸市场等,收费标准为0.51元/吨水;特种行业组,包括按摩、洗浴、休闲、理发店、饮料生产企业等,收费标准为0.58元/吨水。
海口市环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拒不执行法规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至2010年,海口市年生活垃圾约45万吨,年平均增长率12.3%,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缺口2000多万。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11年4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指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将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水消费系数法”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其原理是:把用水单位分成若干消费类别,以单位的年水消费量和年垃圾产生量计算出单位每消费吨水所产生的月平均垃圾产生量,并根据每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确定其各组类的收费标准,通过供水收费平台,将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系统一并收缴。■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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