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向最高法院提交了《阅卷申请书》、《关于要求对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进行开庭听证的申请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备受舆论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一案已经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浙江京衡律师集团正式介入该案,为夏俊峰提供法律援助。
5月23日上午,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浙江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钟国林及两名助理,向最高法院刑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合议庭法官递交了三份申请书,申请就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进行阅卷并复印相关材料,同时请求法庭对该案死刑复核程序举行开庭听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此外,辩护律师还向最高法院申请向该案侦查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相关关键证据,包括案发现场的第一次现场勘验录像、全部勘验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摄的全部体表检查伤痕照片,以及沈阳市滨河区行政执法局2009年5月16日办公区、案发现场的所有监控录像等。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被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队长申凯带领的几名城管队员围住。
夏俊峰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打他的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他到车里。城管方面的证人则称,当天对夏俊峰的执法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绝对没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
之后,夏俊峰随城管队的车,来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内。据夏俊峰称,在屋里,他遭到了两名城管队员的殴打,情急中,夏俊峰用切香肠的小水果刀,连续数刀刺向两名城管队员胸部、背部,导致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
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离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后夏俊峰家属提起上诉。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自2009年底一审获死刑后,夏俊峰已在看守所苦等一年半。其间,夏的亲属与辩护律师不断为其奔走呼告,希望通过社会呼吁,争取宽判夏俊峰。
在夏俊峰案发之前,2006年,北京市曾发生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队长一案。在舆论关注下,2007年,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有西对财新记者介绍,接收申请的法官称,合议庭其他承办法官在出差,研究后将约见律师,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附:夏俊峰案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三份申请
阅卷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的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现已报请贵院复核中。
现应被告人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经研究,已经同意受理该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为夏提供法律援助。已经确定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最后向贵院递交律师意见。陈有西、钟国林律师作为本案向贵院提交律师审查意见的办案律师。
由于我们不是原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从原审律师处调取的案卷不完整。现申请贵院同意我们进行阅卷并复印相关材料。以便我们向贵院提供准确得当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 钟国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5月23日
关于要求对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进行开庭听证的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的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现已报请贵院复核中。
经过我们初步审核沈阳中院一审、辽宁高院二审中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罪名定性错误、死刑定案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本案死刑复核程序的准确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2008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第十七条、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的规定,我们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复核中予以特别重视。
鉴于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本案仅按现有规定由律师约见承办法官反映情况,尚不能将问题说清,无法将证据分析到位。因此,请求法庭探索死刑复核程序的听证庭新形式,同意对本案死刑复核程序举行开庭听证,以开庭形式听取和审议我们的律师意见。同时请最高检察院公诉厅配合派员参加提出意见。
特此申请
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 钟国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5月23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的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现已报请贵院死刑复核中。
现应被告人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经研究,已经同意受理该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为夏提供法律援助。已经确定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最后向贵院递交律师意见。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一、二审中的若干重要疑点,贯彻严格把好死刑案件审核关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二百八十一条 的规定: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及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们申请贵院向本案侦查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以下关键证据。
一、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案发现场的第一次现场勘验录像;全部勘验照片;以查明案发时各方行为状况;
二、 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案发后夏俊峰到案后拍摄的全部体表检查伤痕照片;以查明案发时各方行为状况;被告人夏俊峰的手指切断的照片,医院的治疗病历记录。
三、 要求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继续侦查查获关键证据凶器水果刀,递交最高法院法庭,并说明一、二审时不能举证的原因和理由;
四、 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被害人法医鉴定巻中尚未附卷的其他照片,以查明受伤情况和现场状态;
五、 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对夏俊峰的全部审讯录像,和每一次的全部审讯笔录。以查明夏到案后的原始供述情况,审讯笔录有无如实记录,有无记录出入。
六、 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现场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并说明为何一二审中没有出现这些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
七、 向沈阳市滨河区行政执法局调取2009年5月16日办公区、案发现场的所有监控录像。以查明案发现场事件的起因、过程和事实真相。
八、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调取原始破案记录案卷,以查明浜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情况、张伟第一次陈述情况,夏俊峰真实到案情况。
九、调取沈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一审、二审全部公开开庭录像,审查法庭情况和被告人当庭陈述情况,查明庭审笔录未能完全记录的内容。
十、 调取一审开庭中出现的夏俊峰鞋子等相关物证。
调取和审查上述证据对查明本案罪名定性是否准确得当、是否应当核准死刑非常关键。可以查明本案是否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否应当发回重审。请贵院准许。
请调取到上述证据后,请求贵院同意我们审阅、审看,然后提出辩护意见。我们也将依核准阶段程序,向贵院提交相关的新的调查证据,协助合议庭把好案件质量关。
特此申请,请予照准
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 钟国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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