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发改委下发通知,明确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总额的30%。
经济观察网记者 降蕴彰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提出将采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并明确“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对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在2011年底前要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知情人士表示,本次发改委下发《通知》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是按照2010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增强政府方面对蔬菜价格的调控监管能力。业内人士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称为“国发40号文件”,对去年底乃至今年的物价调控影响甚大。在“国发40号文件”中,国务院连推16项措施稳定物价平抑通胀,特别是针对农副产品流通最为重视,比如,文件中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其外,文件还强调,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据前述知情人士介绍,在去年“国发40号文件”推出之后,国家发改委在11月21日就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
本次国家发改委方面再次发出《通知》,提出运用调节基金来扶持蔬菜生产流通,主要是一方面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补贴以降低菜农的市场风险,形成保护菜农利益的长效机制。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方面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前述知情人士表示,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大部分省市逐步建立了重要商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国发40号文件”之前,发改委方面曾表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资金来自地方政府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和中央财政没有关系。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