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12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全覆盖
【财新网】(记者 张艳玲)未来,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不能被征用、流转。
2011年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答记者问时透露了上述消息,并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12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全覆盖。
朱留华解释,所谓全面覆盖,即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其中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要尽快完成。
据他介绍,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但受条件限制,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此次三部委通知要求,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朱留华在答记者问时强调,要建立“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对集体土地流转,朱留华指出,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朱留华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关农村土地财产权和农民利益,是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有助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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