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系统首例“民告官”案开庭

2011-05-09 17:3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在起诉民航中南局的同时,东星集团还对武汉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院至今尚未对是否立案作出回复

在起诉民航中南局的同时,东星集团还对武汉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院至今尚未对是否立案作出回复

  【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婧) 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5月9日在广州开庭,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管理局做出的停飞决定违法。

  东星集团是已被宣告破产的东星航空的母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曾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通知称,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此后,东星航空一蹶不振,2009年8月,东星航空被宣告破产。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在5月9日的行政法庭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称,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局发出停飞东星航空的函。当天,民航中南局即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严义明认为,这显示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行为是按照政府的红头文件做出的,而不是按照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生的隐患做出的。民航中南局并没有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有何事故隐患,2008年年底民航局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也认定了东星航空的安全运行。

  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航空业以安全生产为生命线,东星航空的种种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其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民航中南局认为东星航空应该停飞。同时,武汉市人民政府当时向中南局发出的函件正好印证了局方对于东星航空的看法。综合上述考虑,民航中南局作出了东星航空停飞决定。

  严义明则称,尽管东星航空存在问题,但问题并没有达到需要停飞的程度,要求停飞无法律依据。他说,目前法律上要求航空公司停飞并无先例,只有某一航班被要求停飞的例子,所以当时要求东星航空停飞并不符合法律程序。而正是因为民航中南局的不当行政执法,导致了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以及东星集团的全面瘫痪。

  对于东星集团的现状,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表示,东星的业务已基本上停止,员工也从6000多人减至100多人左右,只有钟祥风景名胜公司正常运转。

  在起诉民航中南局的同时,东星集团还对武汉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院至今尚未对是否立案作出回复,严义明称,“这已经严重违法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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