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受贿3318万余元人民币,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财新网】(记者 符燕艳)原深圳市长许宗衡受贿案5月9日一审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担任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长等期间,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
法院认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许宗衡于2009年6月被中央纪委实施双规,今年4月21日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此案广泛波及深圳政、商两界,数名官员受牵涉而“落马”,包括深圳市龙岗区原区委书记余伟良和原区政协主席陈胜兴,许宗衡的湖南老乡、时任福田区区委书记的李平,原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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