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三甲医院将试点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移植

2011-05-04 14:25: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2010年,受卫生部委托,红十字会选择十个省市开始试点运行捐献体系,但至今全国仅有46人成功捐献器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知情人士称,此次“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旨在调动医院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

2010年,受卫生部委托,红十字会选择十个省市开始试点运行捐献体系,但至今全国仅有46人成功捐献器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知情人士称,此次“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旨在调动医院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

  【财新网】(记者 戴廉)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有望扩大。2011年5月起,卫生部将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据此鼓励试点医院配合各级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可完成相关移植。

  卫生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披露了上述消息。文件还规定,试点将以一年为期,到期后卫生部将对试点医院的移植资质进行核准,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有关工作。

  2010年,卫生部曾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建立一个由其主导的器官捐献体系,器官来源为非活体、非血缘关系的心脏死亡者。红十字会选择了十个省市,从2010年开始试点运行捐献体系。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红十字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是希望建立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体系。不过,该试点启动一年来,全国仅有46人成功捐献器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

  据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旨在调动医院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本次通知,“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卫生部要求试点医院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同时要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此外,本次通知还公布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下称分类标准),指出,“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即脑死亡案例、心死亡案例和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

  按世界公认的医学和伦理学准则,脑死亡尸体是器官供体来源的最优先渠道。曾有专家建议,中国应通过立法将脑死亡划入死亡分类。但由于中国社会尚未能普遍接受脑死亡的概念,这一建议曾引起广泛争论。

  按照新近公布的分类标准,脑死亡案例,即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心死亡案例,包括入院前死亡者、心肺复苏失败者、有计划地撤除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脑死亡患者发生心跳骤停、危重患者发生意外心脏骤停五种心死亡患者。

  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则指虽已完全符合脑死亡器官捐献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心死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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