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名经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明知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而予以销售,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备受关注的渭南“毒奶粉”案二审终结,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名经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据华商网报道,2009年9月,被告人马双林与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文学、负责购销的公司副经理同天虎联系,将大荔荔华乳业有限公司抵押给马的20吨“荔华”牌乳粉中的16.55吨卖给乐康公司,张文学、同天虎在马双林没有提供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副经理朱书明,安排工人将10吨“荔华”牌乳粉,与本厂的“三彩”牌乳粉按1∶2.5的比例搅拌后,装入“三彩”牌包装。共生产32.5吨产品,后28吨掺混乳粉被销往南方,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
法院方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作为乐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管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报告,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生产的乳粉中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双林,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且已超过保质期限,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渭南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财新网此前报道,2010年2月1日,卫生部通报有三种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流入广州市场,分别是: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影牌全脂奶粉(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09年9月22日、2009年10月22日),宁夏吴忠市天天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天塞上全脂乳粉(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09年11月4日)。
今年3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渭南问题奶粉案一审宣判,案件主犯、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原经理张文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原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朱书明、原主管销售的副经理同天虎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另一被告人马双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财新记者 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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