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城乡低保金须按月发放

2011-04-28 12:5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

  【财新网】(记者 王晶)财政部和民政部4月27日公开表示,各地要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要确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内领到当季的低保金。  

  按国务院要求,城市低保金需要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但是在具体执行层面,有的地区按季度发放低保金,发放时间也未明确规定。  

  财政部和民政部提出,目前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不够理想,“仍然存在执行进度偏慢、支出不够均衡、结余资金较多,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不利于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  

  针对此类问题,财政部和民政部提出,实行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逐级通报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将从2011年6月起,对截至上月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  

  此外,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机制。中央财政在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时,将对各地上年度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按月发放低保金、预算执行进度以及信息反馈、规范管理等工作情况予以量化考核,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好、结余资金少、管理规范、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核情况不好的地区减少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规模。  

  两部门提出,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向低保对象“突击”发放补助金、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范围,以及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2011年,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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