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14周以上孕妇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2011-04-27 21:10: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应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违者三年内不准再生育。目前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应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违者三年内不准再生育。目前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财新网】(记者 许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孕妇怀孕14周以上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违反者将在三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遵守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规定,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泄露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修订草案明确,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施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

  妊娠药品的使用和购销方面,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对预防和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违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

  目前,《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已结束一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为5月份二审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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