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重庆警方将集约包括刑警、经侦、网监等在内的上万名警力,开展打击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百日专项行动,分动员摸排、集中打击、总结建制三个阶段 。
重庆市公安局昨日宣告开始为期100天的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行动,该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称要“像打黑除恶一样地打好这场攻坚战”。此行动亦获得公安部积极支持。
重庆公安局的“第二枪”
从昨日起至7月底,重庆警方将集约包括刑警、经侦、网监等在内的上万名警力,开展打击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百日专项行动,分动员摸排、集中打击、总结建制三个阶段。
重庆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周京平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该市警方将长期保持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目前,警方前期侦查已经锁定十大重点案件和917条犯罪线索,并在25日晚的首次出击中,刑拘7人。
这是重庆市警方2009年6月展开声势浩大的“打黑行动”以来的又一大规模行动。
周京平称,重庆警方此次专项行动将特别针对涉及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或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食品和药品及相关产品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集中联合行动和专案侦办相结合的方式,清剿犯罪窝点,摧毁犯罪团伙,斩断犯罪产业链条。
重庆市公安部门称,25日晚上,重庆警方已经开展了第一次集中清查行动,出动警力7940名,突击检查食品、药品行业生产、经营场所627个,依法传唤40人,刑事拘留7人,行政处罚16人。
重庆“试验田”
郭维国26日称:“近日,公安部也要求重庆警局迅速拿出具体应对措施,种好试验田,为全国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探索模式、积累经验,为完善打击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提供司法实践。”
郭维国说,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频发,形势非常严峻。前一段时间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大米、“染色馒头”等等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席卷我国大部分地区。我国居民的“餐桌”和“药箱”已经十分脆弱。在重庆,继前些年发生“福尔马林浸泡毛肚”、“潲水油”等事件后,今年以来又连续查处了 “化妆猪”、毒血旺、潲水油、三聚氰胺奶粉等案件。
郭维国还援引凤凰卫视的报道称,内地某居民一顿饭吃出了20多种添加剂。媒体调查结果显示,82%的公众担心食品安全。
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此议案迅速获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签名附议。
本议案核心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密法网,加大刑事调整力度,改进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同时处以巨额罚金,剥夺其所有非法所得及再犯能力。
这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
跨部门协同作战
重庆市警方本次大举介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领域,在客观上打破了原有的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困局。
目前,有关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分布在农业、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业等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均只能监管到其中一个环节,且在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制衡和打击措施。
重庆市警方的解决方案是,跨区域查案,一查到底。以今年3月份查处的16.5吨三聚氰胺奶粉案为例,当地警方接获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查封了奶粉,并分赴广西、内蒙古等地调查取证,目前该案的广西2位事主、重庆1位事主已被刑拘,内蒙古一家乳业公司法人代表被监视居住。
周京平发布会后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称,在跨区域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上,当地警方将通过全国警方协作平台,协同作战。
重庆警方还试图通过“合成战”来协调与各行政部门的关系。郭维国说,当地警方将“策动质监、工商、防疫、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特别是发挥其监管、检验、信息资源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并主动给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主动协调当地检察院、法院,争取支持。积极策动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投入专项行动,协调政府法制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出台法律指导意见”。
4月19日,重庆警方已与重庆市工商局签署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目前重庆市警方已经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林水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等问题,并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整治行动。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