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但新规能否破解反垄断诉讼现实困局仍有待观察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作了具体设计。
据《法制日报》报道,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三个亮点。
第一,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规定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人,均可以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其他限制,在理论上,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涉嫌垄断行为已经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那么允许原告在该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起诉,有利于原告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最终获得赔偿救济。
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前置程序。
该负责人还介绍,征求意见稿在民事责任承担部分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因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并没有把垄断行为人的责任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因此,反垄断法为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责任方式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领域同样适用。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0年5月,全国法院仅受理10起民事诉讼案件,且绝大多数以原告败诉或撤诉告终。其中北京6起(移送浙江法院2起),上海法院1起,重庆法院2起,浙江法院1起(另接受北京法院移送2起)。■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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