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访条例再审删除争议条款

2011-04-25 16:59: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原《草案》曾将信访人 “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列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一同被删除的,还有“禁止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等条款

原《草案》曾将信访人 “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列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一同被删除的,还有“禁止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等条款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4月2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删除了此前的争议条款,增加了信访监督方面的内容。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草案》于2011年2月28日提交深圳人大审议时,曾规定信访人若使用令人恐惧或厌恶的服装、道具等,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特区信访条例立法的重点应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而《草案》有些条款约束限制过多过严。他说,比如“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被列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等,主观性太强,实践中也难以把握,因此将删除此条款。并在总则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一同被删除的,还有同样引起争议的“禁止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等。

  条例草案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陈涤介绍,深圳拟聘普通市民为“信访监督员”,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以及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评价和考核结果情况。

  条例还要求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条例建议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予以必要救助;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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