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极其宝贵的。但是,面对暴力拆迁,中华大地上却不时地上演自焚、服毒药和被车碾死等各种形式的人间惨剧。...
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极其宝贵的。但是,面对暴力拆迁,中华大地上却不时地上演“自焚”、“服毒药”和“被车碾死”等各种形式的人间惨剧。
而今,湖南农民汪家正再次成为阻止强拆的“牺牲者”。据人民网2011年4月24日消息,地面是数百人的强拆队伍,挖掘机从画面左方开来,铲斗挥舞;屋顶是抗争的父子,眼看自家的房子就要被挖掘机铲掉时,58岁的汪家正在房顶点火自焚,场面堪比江西宜黄自焚现场。4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家正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体,顿时变成的“火人”汪家正最终从五六米高的房顶摔至地面,场面惨烈。这段时长不超过三分钟的视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汪家正能否保住性命,我们暂时不得而知。
对于汪家正自焚之人间惨剧,有关强拆的司法执行主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回应是:株洲市铁道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自2009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相关土地许可批文,征用手续合法,补偿工作到位,得到了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配合和支持,目前已搬迁涉拆户268户,拆除房屋410栋。但汪家正等10户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直接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将导致新生今年下半年无法如期入学。
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分毫的人文关怀,甚至连最起码的人之同情心都看不到。为何呢?因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有关行为是合法的,而且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既然合法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那么事件发生后,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即刻中止了强制拆迁程序的呢?
诚然,人命关天,理该中止。
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为何在执行强制程序之前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呢?
假如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视为过耳秋风,那么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一方的汪家正会成为受害者吗?
是的,有关法院自有其认可的法律法规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给外国人制定的吗?
依据新闻报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回应称,征地拆迁指挥部从2009年11月起十余次到汪家正等拆迁户家中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商议其房屋拆迁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25日对汪家正等户依法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腾地义务。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案移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在201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腾地义务,决定4月22日依法对汪家正房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此处的“腾地义务”,是外星人给我们中国人确立的法定义务?还是株洲市有关方面臆想出来的法定义务?反正据笔者了解,截至2011年4月24日为止,中国任何一部法律中均无“腾地义务”之说。
既然如此,何来“履行腾地义务”之说呢?难道有关法院想怎么裁定就怎么裁定吗?难道有关法院想怎么强制执行就怎么强制执行吗?
自焚者的女儿汪海燕向记者描述, 4月22日凌晨5时许,其母言竹根、弟媳胡灵芝带着侄儿在家中睡觉,“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我妈、弟媳强行拉出去,把才8个月大的侄儿扔在地上不管。”
这是人民法院的作为吗?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为人民的吗?
汪家正作为一个丈夫,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爷爷,用生命去捍卫妻子、儿媳、孙子的尊严,有错吗?
汪家正作为一个公民,拿性命于事实上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尊严,不对吗?
面对荷塘区人民法院有关方面的振振有辞,面对“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而“即使抢救过来了,以后也可能是植物人。”的人间惨剧,请某些掌握公权力者给全国民众回答两个问题:其一,强拆难道就要漠视民众的身家性命吗?其二,你们有妻儿老小吗?(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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