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办案法官: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2011-04-22 12:31:00 | 作者: 来源:西部网

【编者按】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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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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