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的辩护人斯伟江用几乎一半的时间,来质疑李庄漏案的程序问题。
斯伟江认为:“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
不过,法院方面认为,此前该院已经就管辖权问题做了书面答复。
江北区法院就管辖权问题的答复是,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不过辩方律师认为,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前提是“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但李庄漏案的立案时间是2010年2月10日,而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龚刚模案)二审2010年2月9日宣判。因此江北区引用该司法解释的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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