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标签:描述]
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央行负责人援引最高法的规定称,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11月10日新华网)
温州中小企业的倒闭潮虽然已如官方说法“得到遏制”,但其深远影响难以估计。“温跑跑”可是说是民间借贷捅下的娄子,但恐怕连“民间借贷”本身也想不到,闯了祸,非但未得到清算,反而给自己带来一个“制度性合法”的身份,俨然已经走上了台面——但你我都清楚,这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但是否“有益”值得商榷。正是所谓“正规金融”留下的死角,给民间借贷以滋生的土壤,终于结出了“温跑跑”的恶果。背后是中小企业主一种深深的无奈,“正规金融”听着国家一声令下,全部转向了地产等“暴利”行业,导致大量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只得苟延残喘。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链,但其高利息甚至高于企业利润,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何谈“有益”?
再者,“制度性合法”是否合法?按照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以此推断“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民间借贷只是法律上的空白,远远谈不上“合法”。仅仅因为法律上没有界定,便认可其“制度性合法”,这是典型的“无罪推论”,是英美法系的典型做法,可别忘了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讲究利用成文法来判定。对于法律上还处空白的“民间借贷”的判定,本身就是“非法”的。
没有法律约束的“民间借贷”很难不等同于“高利贷”,而高利贷几乎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生的。一旦合法,那么借贷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借贷的追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请问法律何在?近年来,高利贷引发的悲剧时常见诸报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出台,其“合法性”却先于法律出来,真不知如何解释。
近年来各地“典当行”不断涌现出来,法律显然已经“默许”了其存在。但其要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尚需规范化和阳光化——先等相关法律出台了再说,现在就说“合法”为时尚早。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