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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海关总署副署长鲁培军在国务院新闻办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后,海关缉私部门对其涉嫌走私犯罪事实开展了全面的查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进展顺利。
鲁培军透露,今年7月23日,被遣送回国当天,厦门海关缉私局就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对赖昌星执行了逮捕。此案经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鲁培军说,该案的依法查办再次显示了党和政府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走私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
赖昌星“肯定免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赖昌星被以走私罪起诉,“看来免于死刑是肯定的,最多就是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即使按照情节最重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在赖昌星被遣送回国之前,我国就已承诺不判处其死刑。
此前媒体报道,早在2007年2月13日,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就公开表态:“赖昌星回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中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
2007年3月13日16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时也表示,对遣返赖昌星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与司法公平没有关系。
倪寿明指出,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遣返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行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权衡利弊以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进行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应该说没有关系。
田文昌律师也表示,加拿大是废除死刑的国家,要遣返赖昌星就必须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这与法律公平是两个问题,如果你不承诺,人家就不让遣返。我国也加入了国际公约,有相关规定的。”
据公开资料,中国已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通过了《禁止酷刑及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即《禁止酷刑公约》),郑重承诺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
赖昌星潜逃12年
还在追诉时效内
虽然,赖昌星逃往加拿大达12年之久,但其所涉案件的追诉时效并未过期。
田文昌律师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
“赖昌星案件肯定是按最高档次的20年诉讼时效来计算。”田文昌说。如此,赖昌星潜逃12年并不影响其继续被起诉。
田文昌律师还介绍,对于走私的犯罪行为,海关部门本身就有侦查权;而对于赖昌星可能涉嫌行贿罪等其他罪名,需要公安机关的侦查。
根据厦门特大走私案专案组公布的资料:赖昌星是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犯。1996年到1999年,他所领导的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1999年8月,赖昌星一家以旅游身份逃到加拿大,此后,他利用加拿大法律,一直试图赖在加拿大。2011年7月23日,逃亡12年之久的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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