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标签:描述]
近日,在网络上大肆炫富的郭美美,因为顶着一个“红十字商会总经理”的称号,将中国红十字总会卷入了一起言论漩涡之中。公众和媒体顺藤摸瓜,挖出了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及其相关人员之间真假难辨的诸多“内幕”。尽管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其他涉及的个人和组织纷纷发布了各种声明,试图澄清事实真相,撇清与郭美美的关系,但是面对强烈质疑,这些声明能起到的作用十分微弱。
中国红十字总会想从“郭美美事件”中恢复过来,重建社会公信力,恐怕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日前,总会已决定诉诸法律,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立案。那么郭美美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了红十字总会的权利,甚至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呢?根据目前媒体已披露的情况和各方的公开声明来看,总会似乎更应该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而不是向警方报案。
既然总会已经决定向警方报案,就说明总会认为郭美美的行为可能违反刑法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报案的出发点是郭美美虚构事实,这里所说的虚构事实应当是指郭美美在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红十字商会总经理”的行为。
但是,如果细究刑法的有关规定,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郭美美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首先,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刑法上认为红十字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不适用于郭美美的行为。
再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其中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中国红十字总会可以算是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话,那么假如郭美美在向新浪申请实名认证的时候,伪造了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印章,那么就有可能触犯该条。但问题是,现在还不足以认定郭美美获得实名认证是使用了伪造印章的结果。更何况,郭美美所假称的“红十字商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更为接近,而后者并非总会本身,甚至到目前为止,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即便郭美美使用了“红十字商会”的印章,也很难说,她伪造的就是以上两个机构的印章。
那么郭美美是否触犯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呢?最相关的是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内容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内容相似,也适用上述分析。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五十一条。就目前披露的信息和郭美美本人的声明来看,似可确认她的身份是虚假的。但治安处罚法同时还规定,身份造假的目的是招摇撞骗。仅仅虚构身份,而未利用该身份行骗的,未必构成此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
这么看来,郭美美最终未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其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追究郭美美的民事责任,可能更有胜算。总会拥有红十字会的名称权,不论郭美美虚构了怎样的名称,只要含有“红十字会”,就属于冒用名称。她还使用该名称行各种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红十字会名称权的损害。如果确认郭美美的名称权侵权行为成立,总会可以要求她公开赔礼道歉,甚至经济赔偿。但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即便在法律上维权成功,也未必能够挽回声誉,因为此次漩涡并非完全因郭美美而起,还与总会运作中的诸多问题有关。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候选人)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