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继...
近日,《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公告》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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