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控“风”

2017-01-06 12:05:28 | 作者: 王尔德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内蒙对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的企业的准入条件则更高,即企业净资产总额必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中国第一风电大省内蒙古,正在推出风电“新政”,以控制风电发展的节奏。

本报记者获悉,内蒙古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新进入的风电开发企业设置了两道门槛。

《实施细则》首先提出了风电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其次明确了符合准入门槛条件的企业,开始前期工作也需具备一定的资格。

“第一类条件是必须要遵守的硬性门槛;第二类条件的门槛相对比较软,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内蒙古能源开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处长刘东升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实施细则》之前,内蒙古发改委于3月20日印发《关于推进我区风电企业整合重组减少主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明了风电企业整合重组的方法,并提出减少风电企业主体的具体目标,即使全区风电企业控制在25家以内。

第一道门槛: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风电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并对小型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做了区分

根据《内蒙古“十二五”风电发展及接入电网规划》,未来五年内蒙古风电装机累积容量要达到3300万千瓦以上,其中蒙西地区2000万千瓦,蒙东地区1300万千瓦。

与风电开发企业的意愿相比,这一目标是一个保守的目标。内蒙古能源开发局的一个官员表示,此前国内五大电力集团来内蒙古谈项目时,每个都是要1000万千瓦以上的额度,这将明显超过内蒙古“十二五”风电的发展目标。

因此,在目前风电并网问题尚未解决的大背景下,为了避免目标定得太高而出现一窝蜂地上项目而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亏损的结果,内蒙古发改委将在《实施细则》中施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新政策。

本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是在2006年的《内蒙古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的基础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当时对风电开发主体并无做出任何资格上的限制。

但5年之后的《实施细则》,名义上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顺应现实的风电发展过快的格局,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风电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并对小型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做了区分。

对申请开展分散式接入以及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连续三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所谓分散式接入,根据《实施细则》是指11万伏电压等级以下,不向主网送电,规模不超过当地最低电力负荷、就地消纳的风电开发项目。

而对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则更高,即企业净资产总额必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在自治区投产风电装机规模不得低于50万千瓦。

对此,刘东升认为,这么做并不是排斥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是为了避免浪费和低水平建设,“‘十一五’期间,我们也给中小企业批过一些项目,但不少项目半途而废,浪费了资源”,“提高门槛,将资源集中到大企业,有利于扶优、扶强、做大、做专。”

第二道门槛:风电设备制造商风电开发权受限

“十二五”内蒙风电布局要引入“以工补农机制”

对于新进入的企业而言,即便符合了上述条件,也未必能如愿开展前期工作。《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风电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4项原则条件。

首先,引入负荷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凡引进1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同意企业开展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其次,改变过去风电开发与风电设备制造挂钩的做法,对风电设备制造业的风电开发权做出限制。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十一五”期间,为了发展风电,内蒙古实施了风力发电与风机设备制造挂钩联动策略,以吸引风机制造企业来当地投资,解决发电企业所担忧的机组运输成本过高的问题。

资料显示,区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已有42家,其中整机制造企业12家,零部件生产30家。

“在‘十二五’我们要避免盲目引起重复建设,为此我们要引导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健康布局。”在4月28日召开的“2011长江商学院新能源行业高峰论坛”上,内蒙古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开发局局长王秉军表示。

具体而言,对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意风电企业开展5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在自治区境内设厂的整机生产企业,年销量超100万千瓦的,相应每年同意开展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已建成但未配置风资源风机整机组装厂一次性同意开展5万千瓦风电前期工作,对新上的风机整机组装厂不再配套相应的风电前期工作。

再次,在鼓励抽水蓄能为风电调峰的背景下,根据参与调峰后可增加的风电接入容量,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相应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发改委已经组织三峡集团、内蒙古电力公司与十四家风电开发企业按照投资股份配置相应风电开发规模,由企业共同承担蓄电站的年运行费的模式,启动了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计划于2013年投产。

第四,对企业自用或通过点对网外送专用通道外送风电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适量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此外,除了对风电业主做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条件的限制,《实施细则》还对未来新的风电项目布局提出了新要求,即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风资源情况,优先考虑经济欠发达且有电网送出条件的地区风电布局。

对此,王秉军公开解释说,内蒙古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主要集中在边远落后的贫困旗县,但在国家增值税转型和风电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风电企业五年内几乎不在地方体现税收,影响了地方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所以,“十二五”内蒙风电布局要引入“以工补农机制”,实现风电的可持续发展。“对项目开发实行招标制,以风电开发企业给地方分利高低为标准作为中标依据,建立起长效的以工补农机制。”王秉军公开表示。

实际上,由于“十二五”的风电额度已经分配完毕,新的业主想再进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王秉军公开表示,在2011年,内蒙已经投产的风电项目装机容量已达1000多万千瓦,在建的项目有700万千瓦,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已有1600万千瓦。

“上述两个门槛,实际上是一种更为长远的考虑,可能要等到‘十三五’才能发挥作用。”刘东升对记者分析。

风电企业减到25家内

内蒙各盟市现有风电企业减少一半,原则上不再引进新的风电企业

在提高行业门槛的同时, 为了保证行业有序发展,内蒙古还将仿照山西煤炭企业的做法,对风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风电产业集约化水平。

根据刘东升介绍,内蒙古现在已有风电企业70多家,其中包括五大电力集团、京能、中广核以及其他央企和地方国企,而这些企业的结构、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大型电力集团在区内成立10家以上的项目公司,受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所限,企业要求开发风电的规模远大于可能提供的开发规模,给开发管理造成许多人为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和行业的管理水平。

因此,《指导意见》强调,“加快推荐我区风电企业整合重组减少主体,是推动我区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盟市企业选择业绩好、规模大的企业,通过托管、重组和兼并等形式,整合本地区的风电企业,使各盟市现有风电企业减少一半,原则上不再引进新的风电企业。

内蒙控“风”

同时,各风电开发企业,应确定1-2个主体或者委托一个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并申报集团公司在内蒙古境内各个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各项目公司只负责项目运营管理。

本报记者了解到,整合重组的目标是使全区风电企业的数目由70多家减少到25家以内。“这一目标是根据内蒙古风电企业的整体数量,以及上述整合方法来确定的,在每个发电企业集团内部整合即可实现这一目标。”刘东升介绍。

对内蒙发改委整合重组的意见,各个发电企业大体上认同。根据《指导意见》,各大风电开发企业应在3月31日之前确定合并机构并上报内蒙发改委备案。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整合已经完成,对整合到一到两个主体确实有客观困难的企业,我们也会适当放宽,允许其整合为3个主体。”刘东升表示。

刘东升反复强调,“整合重组,并不是要求电力集团之前的整合,我们无权也无法要求他们这么做。不能排除他们之间有小的项目公司进行兼并,但即便如此,那也是他们的自愿行为。”

“对整合后的25家而言,其公司建设速度将加快,而且能够优先入网,则发电量将大幅增加,进而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面临的将是分散接入电网,面临较大的经营困境,最终结果将难免被兼并。”万隆证券研究中心的一则报告称。

在能源专家杨富强看来,由于内蒙在风电领域的行业地位,这一整合政策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可能引起其他省份的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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