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资源产品定价的市场化
【背景】 10月10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新的法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改变过去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办法,决定对部分资源产品征收从价税,并确定相应的资源税率。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已推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试点又推广到其他西部省(区)。改革的要点是把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即按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
此番修改,改变了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了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那么,这项改革对油气产品价格会有哪些影响?目前国内僵化的油气定价机制,会否令增加的资源税转嫁给消费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王炜瀚认为,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理顺资源产品价格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对这还不够,今后应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资源价值的市场定价。
王炜瀚指出,长期以来,资源成本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资源成本低估,客观造成了资源财富从所有者转移到经营者,并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此次改革直接提高了企业的资源成本,使资源价值有所回归,“具有不可否认的改进效果和进步意义”。
一些观点认为,此次资源税改革,可能“加剧资源企业税负”,甚至认为,“提高资源税将加剧通胀”“影响民生”。对此,王炜瀚并不认同。他认为,当前中国资源产品开采垄断经营、缺乏有效规制,是资源价格高居不下的根源,与资源成本调整是否到位并无关系。
首先,在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源税的本质是财产收益,并不是“税”。因此,合理调整资源成本不存在“增加资源企业税负”问题。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企业负担将有所提高,但其实质是资源成本趋于合理的过程,不应理解为企业“税负”的提高。
相反,此前在从量计征资源税时,国家作为资源产品所有者的财产收益,其实存在严重流失,最后为资源开采企业控制。这不但造成利益分配矛盾,更会由于扭曲资源能源等要素价格,间接加重资源错配问题。而后者正是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主要原因。
至于“资源税”可能引发“通胀”和“民生”等观点,王炜瀚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实际上则有意模糊了资源开采行业垄断这一根本矛盾。
很多人认为,只要资源企业成本增加,就会向下游传导,最终增加消费者负担。因此,资源税改革将加重通胀、冲击民生。这样的逻辑看似合理,但却忽视了中国以油气开采为代表的行业高度垄断的现实。
王炜瀚指出,众所周知,中国国内三大油企基本上垄断了石油勘探开发,排出了外部竞争者,而石油等产品的国营贸易制度又限制了进口石油的竞争。即便今后从价征收5%的资源税,中国石油企业开发国内油气的成本也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长期以来,国内石油资源开采的低成本,并没有导致石油产品的低价格。这固然与中国石油消费日渐以进口相关,但也应当看到,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垄断开采和加工,才是资源价格不能随国际市场及时调整的根本原因。
正因此,降低消费者负担的最好办法是实现石油市场的有效竞争。王炜瀚认为,长期以来,决策者并不重视国有资源财产权利问题。而要维护国有资源财产权利、保障国有财产收益,更需要市场机制。与其单一强调资源税从价征收,不如建立资源产品定价的市场机制,实现国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一,为现行资源税正名,还其财产收益性质的本来面目。应明晰资源的财产权,进而明确资源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源价值,即财产收益,以区别于政府对私有资源收益征收的资源税,避免混淆财产收益和资源税负。
第二,放开油气资源行业的市场准入,由市场机制决定资源价值,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财产收益。如果不能通过市场方式确定资源价值,今后关于资源税高低、税负轻重的争论依然会存在。因此,资源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是当前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第三,以征收“暴利税”等手段,调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国家实现其作为资源所有者财产收益的前提下,政府可凭借政治权力在适宜的条件下征收“暴利税”,调节政府与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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