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务院修改三条例,意在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
【财新网】(记者 蒋昕捷)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条例修订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而改为缴纳资源税,与本土企业所应缴纳的税负相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7号、606号、605号国务院令,分别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部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在中国政府网上撰文指出,对上述三个条例修改,是为了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1989年发布施行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在中国所管的海域内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的矿区,其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
以原油为例,年度总产量不超过100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总产量超过1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12.5%不等。其中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0万吨至15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50万吨至2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4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
而依据此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目前统一执行的原油税率是5%。
这就意味着,费改税之后,海洋原油年产量低于150万吨的油田,税费略涨;年产量高于150万吨的,税费有所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合作开采原油的矿区使用费,用原油实物缴纳。条例修订后,原油的应纳税额,将缴纳货币,金额通过原油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5%计算。
与国内油企更为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条例中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同样为5%。■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