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交通部网站10月8日发布新闻稿称,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财讯:交通部网站10月8日发布新闻稿称,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减半征收。
此外,征收范围不变。征收主体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同时,取消了港口企业分成,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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