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亮 本网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拟在农产品加工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
业内人士对这一消息给出积极评价,称“这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但同时也表示,“少收点儿税的步伐总是又小又慢”。
在这份名为《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征求意见稿中,国税总局明确,将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率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但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统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实际上比工业企业还高。
“这就是农产品加工行业存在的税收方面的所谓‘高征低扣’现象。”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保育钧表示,“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被提了好几年,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负担很重。”
“现有财税政策和财政支持方式,确实加重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第三产业研究室主任姜长云说,“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由于只能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款,即使按收购价销售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负担也高达4%。”
“换句话说,农产品加工企业买进原料,然后原价卖出,就已经亏本了。”某业内人士说,“增值税对农产品实施免税,规定只能按照13%的税率抵扣,实质上4个百分点的差距就由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了。”
“只对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进行试点,这一政策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上述人士表示,“加强对农产品价格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不能仅靠调整进项税额这一项,其他需要调整的税收政策呢?比如‘馒头税’?总之,少收点儿税的步伐总是又小又慢,即使是在财政收入迅猛增长、CPI高企的背景下也不会变快一点。”
据报道,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00多万人,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1500万人以上,农民直接增收2800亿元。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而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因此,对“统一进销项税率”,农业领域人士已经呼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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