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芸、李柯勇、王宇) 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而在7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也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
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
事实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早已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记者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发现对“内部报告”已经规定得很细了,细到以小时计算;而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十分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没说清楚。
由此带来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如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人阻碍公众知情权,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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