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个完整的经过架构打造的绿色金融,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定,需要中央政策层面的决策与支持
【《财经》综合报道】6月26日上午,在第二届地坛论坛“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分论坛上,中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先生,阐述了他对未来低碳金融体系模式建设的理解。
曾刚表示,在现有经济体制、商业体系下,追求低碳模式无法得到体系的支持,或者说会存在必然的缺口,因为二者的评价方式不一样。如果将来我们创造出以环境成本调整的GDP概念,会有助于二者体系的统一。而现阶段,对于现有商业体系无法满足低碳经济发展融资的需求,我们可以通过三种模式来弥补。
第一种模式是限制性的发展,即主动的限制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和我们原来高能耗的生产模式。具体到金融来讲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我们对融资限制性的行业的融资限制,二是补贴式的发展,即用其他领域的商业利润或财政补贴,补贴绿色金融的发展或者低碳技术产业的发展。这种发展方式是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缺点是因为补贴范围有限,可能无法在长期内持续。
第二种模式是商业可持续模式,即在不改变机制的模式下,降低低碳金融的成本。有些低碳业务因其前期投资风险比较高,融资需求难以满足。对此,我们可以设计分担风险的融资架构方案。比如,在前期风险较大时使私人资本PE进入,中间是政策性资本进入,最后卖给市场公开上市的融资方式。这个过程中,风险得到了分散,风险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每个机构都可以受益,是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制度的变革,即把环境成本包含到商业成本里来。比如征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对来讲,征碳税比碳排放权交易需要的信息成本高,而后者可以把减排的成本最低化。
曾刚表示,“低碳的技术、低碳的生产方式、低碳的生活方式,一定是成本很低的。因为成本很高的减排方式长期是不成立的。成本高的减排,可能会在某一环节非常耗碳而未必是低碳。而碳排放权交易有个好处,就是在减排过程中把减排成本降到最低。”
曾刚介绍到,我国目前对这三种绿色金融模式都有所发展。他表示,低碳的发展需要金融支持,而一个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需要在长期内完成,也需要中央政策层面的决策与支持。“一个完整的经过架构打造的绿色金融,需要提高对低碳技术产业风险的容忍度,而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制定,这是国家政策层面的问题, 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做的。”
(《财经网》记者 唐喆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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