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和个人累计罚款98万元,五粮液8名高管受罚。5月28日,五粮液(000858.SH)发布公告,已于5月27日下午收到了证监会对其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罚单。
企业和个人累计罚款98万元,五粮液8名高管受罚。5月28日,五粮液(000858.SH)发布公告,已于5月27日下午收到了证监会对其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罚单。
除了证监会以前公布的初步调查五粮液有“三宗罪”外,此次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其还有“一宗罪”:未及时披露前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事项。
这距2009年9月9日,证监会宣布对五粮液立案调查以来,整整过了一年半。
对五粮液来说,迟到的行政处罚只是受罚的第一步。5月30日,长期代理五粮液股民诉讼案的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致电本报记者,他正在准备材料,将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置条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就股民因年报虚假陈述受到的投资损失要求索赔。
受罚“四宗罪”
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五粮液在信息披露上违反了证券法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相关规定,构成了“四宗罪”:
一是五粮液对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的子公司五粮液投资对通过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有负责收回的责任,但五粮液股份却在公众知晓后,仍在2009年3月的《澄清公告》中,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的投资事项,构成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是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00年7月,五粮液投资就在中科证券开户炒股,后证券投资款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但直到2008年年报才披露。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以违法。
三是五粮液年报录入相差10亿元的金额,未及时更正。证监会检查发现,五粮液在2007年年报中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录入有笔误,五粮液承认将7725066.15万元误写成825066.15万元,但直到2009年半年报才更正公告,同样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第四桩“罪”是五粮液未按规定及时公告前董事王子安被羁押。2007年底,宜宾市纪委和监察局就通报,王子安涉嫌犯罪,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五粮液直到2008年2月28日才在年报中披露。
王子安,现年63岁,经济师,先后担任过宜宾市地税局副局长、局长和宜宾市国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五粮液董事。记者查阅五粮液2007年报,“宜宾市国资委于2008年1月16日起免去王子安五粮液董事职务(注:本公司将按有关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对其免职原因,并无更多介绍。
就五粮液存在的违法事实,证监会作出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5月30日,证监会法律部吴处长在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处罚是按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粮液上述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如是表示,所以处罚到上限。
8名高管中,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和董事王国春(前任董事长)作为主要领导,对亚洲证券投资款项负责收回责任不知情,其他信息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披露或关注,分别被罚款25万元;五粮液副总刘中国和朱中玉则对亚洲证券款项事件知情不报,二人分别还在相关借款协议或确认报告上签字,副总叶伟泉对王子安被羁押知情未提醒及时公告,每人罚款3万元。五粮液总经理陈林、财务总监郑晚宾和副总兼董秘彭智辅作为其他责任人,分别罚款10万元。
五粮液深陷“调查门”至今尘埃落定,为何长达一年半之久?记者查阅《行政处罚法》,法律并没有处罚时限的规定。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证监会一旦介入调查,有一定程序,往往是查处分离,即调查由稽查部门进行,处罚则在处罚委。一旦当事人有异议,还可由诉讼复议处决定受理与否。5月30日,记者就五粮液的处罚过程多次致电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但无人接听电话。
五粮液表明,该公司接受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小股东诉讼随后
“200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需要行政前置条件为由,裁定案件不予受理。现前置条件具备,此类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30日,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
他表示,证监会对五粮液的处罚,为从严监管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好的监管模板,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差错(笔误、失误等)也提供了一个处罚案例。更重要的是,为信赖年报投资受损的股民提供了赔偿依据。
目前,周正在准备材料,将再次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周爱文曾代理了个人投资者封毅等四人诉五粮液案件,将五粮液和五粮液的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但多次被驳回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周爱文认为,凡是信赖五粮液虚假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股民,在年报虚假陈述披露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或揭露日之后卖出亏损或存在损失的股民,均有权提起民事赔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也表示,证监会的一纸罚单,让五粮液股民索赔案的立案条件已完全具备。现在关键是确定股民买入和卖出五粮液股票的时间是否符合起诉。五粮液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修正信息的时间)和基准日(从揭露日开始,股票换手率达100%的时间)三个时间点很重要,投资者是否在实施日之后买入,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五粮液股票投资受的,是起诉的关键。
目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已接受了30多位五粮液股民咨询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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