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就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360与三际在360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判罚两被告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缪若冰 继与腾讯诉讼失败后,5月11日,360在与金山的诉讼中又面临苦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60与三际败诉的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金山30万元。
据悉,原告金山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事由为“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和被告奇虎科技公司故意利用未经查证的网络信息、虚构事实,恶意诋毁原告金山公司的名誉”,因此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针对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让被告在相关网站上进行赔礼道歉。
针对金山公司的诉讼,三际无限公司认为其不是360的注册人及实际运营人,因此认为自己不适格。同时,360在应诉书中认为金山公司“侵权在先”,其行为是“迫不得已”,“而且奇虎公司给了客户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不存在所谓强制卸载金山网盾的行为。”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金山软件公司、三际公司和奇虎公司均为软件产品的经营者,在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被告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案件的适格主体;经对事实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三际、奇虎公司及360安全卫士阻止原告软件安装和破坏原告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同时认定两家公司损害了金山公司的商誉。
就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360与三际在360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判罚两被告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据悉,在此之前的2011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腾讯与360关于侵犯用户隐私的案件中,360也因为诋毁商誉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遭遇败诉。
360代理律师高嵩对媒体回应称,本案起因完全由金山公司的软件侵权在先,奇虎360不得不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考虑到一审法院的不当之处,奇虎360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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