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希尔真是公司治理典范吗

2011-04-12 21:40:01 | 作者: Francine McKenna/文 黄兴宇/译来源:福布斯中文网

【编者按】公司治理专家们往往将伯克希尔哈撒韦当做管理完善、高度透明且非常重视企业道德的典范。不过该公司真是实至名归吗?

奥马哈是巴菲特教的圣城麦加,不到三周之后,巴菲特将在此召开资本主义盛会——伯克希尔哈撒韦年度股东大会,届时来自世界各地的超过2.5万名信徒将汇集于此,并享用著名的奥马哈牛排。

公司治理专家们往往将伯克希尔哈撒韦当做管理完善、高度透明且非常重视企业道德的典范。不过该公司真是实至名归吗?年逾八十的沃伦·巴菲特以朴素低调、节俭自持著称,其公司股价的成长更是惊人地成功,投资者、监管部门、记者和一些公司治理专家会不会都被他“公关”了?

投资公司Ironfire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杰克逊(Eric Jackson)曾于2009年公布对美国各大公司董事会的排名,当时杰克逊将亚马逊、强生和伯克希尔哈撒韦的董事会排在前三位。他认为,一些董事会的治理方式能带来强劲的股价表现。杰克逊评判董事会优劣的标准是:在他眼中对企业董事会效率及其股价表现至关重要的指标:股权结构、独立性和投入的时间。

治理评级机构公司图书馆(The Corporate Library)的首席分析师里克·马歇尔(Ric Marshall)对上述指标表示赞同,但增加了第四项标准:首席执行官的薪酬。

“……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是关于董事会实际决策的少数几个可为外界了解的指标之一。”

马歇尔的同僚内尔·米诺(Nell Minow)称,从“性价比”的角度来看,伯克希尔董事会的公司治理“非常棒”,不过米诺还认为无法用常规的公司治理模式来衡量伯克希尔。

股权结构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伯克希尔的董事和高管共持有13.3%的B类股和41.1%的A类股。(A类股每股拥有一份投票权,而B类股每股只有万分之一份投票权。)

董事的现金薪酬微不足道——年薪介于2,700美元至6,700美元。杰克逊认为,在预测公司的业绩时,董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远比其他因素重要。他还表示,若上述人员是通过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获得股票,那就像“捡到的钱”一样,对公司业绩的助益不如董事自掏腰包购买本公司股票。

不过,最近的一些调查提出,正如拥有其股票可能会使审计人员和管理层偏袒某公司一样,我们同样可以合理推断:董事,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ACM)同样可能存在此种偏见。尽管有一些著名理论家认为,包括独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内的董事们应当拥有其监督的公司的股票,使其与股东荣辱与共,但按照外部审计人员不应拥有接受审计公司的股票的逻辑,似乎也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同样的要求。

根据马修·马基尔克(Matthew J. Magilke)、布莱恩·梅休(Brian W. Mayhew)和乔尔·派克(Joel Pike)于2009发表的一份论文,这种矛盾归因于:

“审计委员会成员们存在可能互相冲突的两种职责。作为董事,他们既要负责公司的方向、战略和运营,又要保证公司的举措符合法律、监管规定和标准,包括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强调一项职责可能与另一项职责的要求产生冲突。”

事实上,根据该研究:

“薪酬基于当前股价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财务报告中往往过于激进,而薪酬与将来股价挂钩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则可能过于保守。”

伯克希尔哈撒韦的董事和高管并不享受股权奖励。在我看来,直接持有大量股票而又缺乏其他形式薪酬这一点,可能使董事,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采纳非常规的会计手段,而公平合理的现金形式薪酬本可以避免此种问题。

何不给独立董事一大笔工资,然后禁止他们持有所服务的公司的股票呢?我很倾向于这种模式,审计委员会成员尤其应该适用。如果我是董事的话,这样我的使命就会很明晰:发挥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作用,而不必担心股价的波动。

考虑到伯克希尔董事的地位和个人财富,有人或许会说他们直接持有的股份不足以促使他们以非法或不道德的方式提高股价。不过作为伯克希尔董事带来的荣耀和人脉同样是举世罕有的,正如古普塔(前高盛董事、前麦肯锡总裁)内幕交易案所示,使声誉崇高的公司的董事背叛股东信任的动机并不局限于金钱。

独立性

伯克希尔哈撒韦董事会充满了独立性问题,只是似乎没有人介意。该公司最新的一份委托书中涉及几个在我看来值得深究的问题。

其12位董事中的8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独立性规定,“但是”……“公司治理委员会考虑了斯考特先生的角色:他同时还是中美能源控股(该公司董事长是大卫·索科尔)的董事,并持有其9.4%拥有投票权的股份,而伯克希尔持有中美能源89.8%的拥有投票权的股份。伯克希尔和斯考特达成协议,如果斯考特或其亲属要出售中美能源的股份,伯克希尔对这些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还可将该购买权授予第三方。该协议还授予斯考特及其亲属此种权利:如果他们对伯克希尔提出的收购价不满意,则可按照独立评估人员决定的公允市场价格将上述股份出售给伯克希尔,其价款可用伯克希尔股票支付。”

“治理委员会认为,斯考特先生的上述关系,并不会影响其独立于管理层的能力,而是与其业务和财务实力相符,这正是使他过去胜任、且仍将继续胜任独立董事的因素。”

斯考特本人也是作出上述判断的治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比尔·盖茨及其妻子是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即“盖茨基金会”)的理事,该基金会从2006年开始接受了沃伦·巴菲特113,109,555股伯克希尔B类股的捐赠……治理委员会认为比尔·盖茨与盖茨基金会的关系并不影响其独立性,他仍然胜任独立董事之职。

董事霍华德·巴菲特(Howard G. Buffett)是沃伦·巴菲特的长子。“如果沃伦·巴菲特去世或者丧失管理伯克希尔的能力,巴菲特家族的任何成员都不会参与伯克希尔的管理。但作为重要的伯克希尔股东,他们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接替巴菲特先生的新首席执行官,并对其进行监督。巴菲特先生认为,届时由巴菲特家族的某位成员担任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长是较为审慎的做法,不过是否作出该决定终究是董事会的权限。”

罗纳德·奥尔森(Ronald L. Olson)是芒格、托尔斯与奥尔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在2010年为伯克希尔及其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将继续在2011年提供此服务。伯克希尔及其子公司为此于2010年向芒格、托尔斯与奥尔森律所支付了468万美元。他不符合SEC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伯克希尔副总裁查理·芒格(Charlie Munger)是芒格、托尔斯与奥尔森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但现已卸去该职务。他也不符合SEC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伯克希尔董事会的四名非独立董事包括该公司的头两号人物——巴菲特和芒格,伯克希尔总共只有三位顶级高管,除巴菲特和芒格外就是首席财务官马克·汉堡(Marc Hamburg)。首席会计官、首席法务官、首席风控官和首席合规官均未被列出,内部审计(该机构应当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主管的名字也未公布。

沃伦·巴菲特是伯克希尔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他还是伯克希尔的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相当于34%的投票权和23%的经济权益。

“巴菲特先生认为,握有控股权并积极参与公司运营的股东理应兼任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而巴菲特先生过去四十年来一直符合该标准,现在也同样如此。伯克希尔的全部董事均同意该观点。董事会并未提名首席独立董事。”

而莱曼·约翰逊(Lyman P.Q. Johnson)及大卫·弥尔顿(David Millon)教授在《为什么说公司高管是受托人》(Recalling Why Corporate Officers Are Fiduciaries)一文中指出,由同一个人兼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将会妨碍董事会行使其应有的监管职责。

在美国,许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都兼任董事长,这是对公司管控机制的明显颠覆。按照此种古怪的安排,理应受到监督的首席高管同样是理应监督该高管的机构中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从代理法的概念入手分析此种董事会与高管的关系,就会凸显上述惯例令人困惑且存在诸多弊端。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将阐述埃里克·杰克逊的最后一项公司治理重要评判指标——时间。伯克希尔在公司治理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究竟有多少?特别是要知道他们在对财务报告的内控上花费了多少精力。董事们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花了足够的时间来监管这个旗下拥有包括一些复杂的被管制行业在内的超过70家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

尽管巴菲特曾说过,除了他和芒格,没有人有权作出最终收购决定,但伯克希尔哈撒韦的权力分散化也是赫赫有名。在这样一家公司里,管理人员和经理们的角色和职责是否得到充分分隔,从而获得独立的监管权力,确保诸如大卫·索科尔等一般管理人员和高管能够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进行公司的运作?

安然公司董事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出具的Powers Report表明,审计委员会尤其需要在对高层的监管、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上作出较大的改善。

董事会,尤其是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最终监管负有责任。虽然管理层要对这份报告中提到财报报告违规承担主要责任,参与调查的委员会成员相信,如果董事会更积极、更警觉,这些违规行为本来是可以也应当被避免,或至少在早期被发现的。

伯克希尔哈撒韦的审计委员会在2010年中召开了五次会议,被动听取公司管理层和外部审计人员的报告。如今这样做已经远远不够了。他们需要积极地对管理层、内审和外审进行检视,获知详细内幕,作出监管决定。这样哪怕以后上了法庭,也能经得起质疑。

内尔·米诺为伯克希尔哈撒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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