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
近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共八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2、产品开发基本要求。提出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的原则;财险公司开发条款费率应当符合的要求;提出条款费率按被保险人属性分为个人和非个人两类等。3、主险条款费率要求。要求主险名称应当符合财险公司名称或简称+(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特殊类型说明)的格式。4、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明确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等。5、产品开发管理要求。提出财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6、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要求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7、监督管理。明确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者费率。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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