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印发。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压实金融广告活动主体责任。明确意见所指的金融广告,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推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2、规范金融广告发布内容。提出金融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制造焦虑诱导借贷等。3、强化金融广告监管执法。要求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由国家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相关经营者开展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其行为同时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金融违规事项。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用管理通报机制等。4、构建金融广告社会共治格局。提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强化会商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监测预警,运用联合检查、联合惩戒等措施,对违法金融广告及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等行为,进行协同监管。畅通12345投诉举报渠道,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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